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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4-07-11 10:42  

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所有进入基金会的资金类捐赠项目和实物类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学生培养基金、教师发展基金等项目,用于奖励或资助在学习、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的师生或家庭贫困的学生;

(二)学院发展基金、学科建设基金、校园建设基金等项目,用于支持学院建设、学科发展、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项目,用于支持优秀师生海外交流等项目;

(四)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

(五)资助旨在推动重庆师范大学事业发展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 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二)由秘书处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审批立项。

第六条项目的评审: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秘书处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秘书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秘书处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处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要对项目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二条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三条秘书处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2024年7月10日修订通过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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