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重大资产变动、投资及交易是指基金会单笔捐赠款项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一次性购置资产的价值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单笔投资金额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基金会在运营过程中单笔交易金额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需经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相关协议上报理事长,经基金会理事会决策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九条投资资产管理: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三)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基金会根据资产的种类、价值和使用性质,设定不同的审批权限。一般来说,重大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使用事项需提交给基金会理事会进行审批;一般资产的购置、使用事项由理事长进行审批。
(五)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 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 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购置、使用、处置
第十一条资产的购置:
(一)提出申请: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申请中需详细说明购置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预算等信息。
(二) 审核审批:秘书处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产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合理性。对于重大资产购置,需提交给理事长进行审批。
(三) 采购执行:秘书处根据审批结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 验收登记:资产到货后,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后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并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程序:
(一) 使用申请:使用人需要使用资产时,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说明使用资产的名称、数量、时间、用途等信息。
(二) 审批授权:秘书处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批,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决定是否授权使用,并明确使用期限和责任人。
(三) 使用管理:使用人在使用资产过程中,应遵守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并按期归还。
(四) 维护保养:使用人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四条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投资资产损失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保管、维护、保养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财务人员负责资产的财务核算和监督。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四)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2024年7月10日修订通过起施行。